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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受刑人劉××所犯殺人未遂案 發文機關: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前司法行政部 68.02.26. (68)臺函監字第01746號
    發文日期:民國68年2月26日
     一、查受刑人劉××所犯殺人未遂案,其原宣告刑(未減刑前)經依法縮短刑期後,其刑
       期終結日期為六十九年五月九日。該受刑人於假釋後,六十六年十月七日又犯妨害自
       由罪,於六十七年四月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於同年、月、日送監執行。本
       部據報於六十八年一月八日以臺 68.函監字第一四八號函撤銷該受刑人之假釋。
     二、查本部撤銷受刑人劉××假釋之日期為六十八年一月八日,係在原宣告刑期屆滿日期
       六十九年五月九日之前,核與本部六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臺(67)函刑字第0一二八七
       號函示「受刑人在假釋中,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刑,如至原告刑
       之刑期屆滿日止,無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情事而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
       期,依同條第一項規定,應以已執行論者,嗣後縱因再犯罪而被撤銷減刑之裁定,原
       宣告刑之殘餘刑期,不得再予執行」之情節不同(詳見本部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二六至
       二七頁),受刑人劉××無上開函示適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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