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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各監獄對於一級受刑人之接見,應參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7條第 2項,及同條例施行 細則第46條之規定 發文機關: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前司法行政部 68.08.06. (68)臺函監決字第07604號
    發文日期:民國68年8月6日
    各監獄對於一級受刑人之接見,應參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同條例施行
    細則第四十六條之規定,酌予設置一級受刑人接見室,以鼓勵受刑人改悔向上,請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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