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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受刑人累進處遇已進至一級,在監執行已逾刑期之半,出監後之住居所不定,其保護管 束如何辦理,及是否可呈報假釋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69.10.01. (69)法監字第3658號
    發文日期:民國69年10月1日
    主旨:貴監函釋示:受刑人累進處遇已進至一級,在監執行已逾刑期之半,出監後之住居所
       不定,其保護管束如何辦理,及是否可呈報假釋案,復希查照。
    說明:
     一、復本年九月十九日雲監祖教字第一七三四號函。
     二、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
       報請假釋。」即應依法辦理。至出獄後無固定地址,可令受刑人自行申報臨時住所。
       如確無適當住址可資申報,可以當地臺灣更生保護會分會為其暫時住所,以便交付保
       護管束。
     三、上開受刑人出獄後居無定所之情形,如有礙於其回復正常生活,應於假釋報告表內註
       明,以為本部審核假釋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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