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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受刑人未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之規定扣減成績分數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0.08.11. (70)法監決字第10018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70年8月11日
    主旨:貴監陳復關違規受刑人未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扣減成績分
       數乙案,函復查照。
    說明:
     二、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受懲罰之受刑人,依左列規定,扣減其所
       得成績分....」違規受刑人,既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施以懲罰,即為上開細則第
       三十四條規定受懲罰之受刑人。故依法施以懲罰再依法予以扣減其成績分數均於法有
       據。否則,若僅施以懲罰而未扣減其成績分數不但於法未合抑且使受刑人之進級、縮
       短刑期、假釋之審核,均未受扣分之影響,實難收懲罰之效。
     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固有「監獄非依法令之規定,不得對受刑人懲
       罰或獎賞,同一事件不得重覆懲罰或獎賞。」之規定,惟查同一事件施以數種懲罰或
       獎賞與同一事件重覆懲罰之意義顯有不同,貴監據此陳復自難謂為允當。
    〔依法務部 109.07.20. 法矯字第10903011730號發布,自109年7月15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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