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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各監對違規受刑人依法施以處罰,並應依有關規定扣減其成績分數事項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0.08.12. (70)法監決字第10128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70年8月12日
    主旨:函示各監對違規受刑人依法施以處罰,並應依有關規定扣減其成績分數事項,希查照
       辦理。
    說明:
     一、各監對違規受刑人之懲罰除需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外,尚須敘明下列事項:
      (一)受刑人違規之事實以及本人之申訴意見。
      (二)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何款施以何種懲罰?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三十四條何款扣減其成績分數?(此兩者必須同時引用)
      (三)若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應引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六十九
         條之規定並敘明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之決議情形。
     二、違規受刑人扣減其成績分數應於違規當月所得成績分數中扣減之。若因處分停止進級
       並不計算分數尚須扣減其分數時應俟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期滿後之次月所得成績分
       數中扣減之。
    〔依法務部 109.07.20. 法矯字第10903011730號發布,自109年7月15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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