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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受刑人因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記載刑期起算日期與該受刑人實際入監執行日期不同,其累
進處遇成績記分應如何辦理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0.11.25. (70)法監決字第14340號
發文日期:民國70年11月25日
主旨:貴監函請釋示受刑人廖○○因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記載刑期起算日期與該受刑人實際入
監執行日期不同,其累進處遇成績記分應如何辦理乙案,核復查照。
說明:
一、復七十年十一月十三日東監傑教字第二七四六號函。
二、查受刑人廖○○自六十三年十一月起先後在臺灣花蓮高雄等監獄執行徒刑後因執行強
制工作處分,使其刑之執行中斷,迨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而恢復其受刑人之
身分後,雖因其提起抗告,該管檢察官暫將其拘禁於看守所內,但檢察官簽發執行指
揮書刑期起算日期既記載為七十年八月廿九日,自應視為接續原徒刑執行之始日,為
顧及該受刑人之權益,其原處遇亦應以七十年九月分開始接續記分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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