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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人犯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5年以內再犯罪,無論該再犯 罪係於何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確定,均得依該條例第13條第 1項規定撤銷其減刑部 分之裁判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0.11.25. (70)法檢字第14343號
    發文日期:民國70年11月25日
    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人犯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
    罪,無論該再犯罪係於何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確定,均得依該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撤銷其減刑部分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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