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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受刑人在監執行中因售煙圖利之問題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3.03.01. (73)法監字第2311號
發文日期:民國73年3月1日 主旨:貴監受刑人呂××在監執行中因售煙圖利,貴監就其行為先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六十九條之規定予以停止記分二月之處分,並
依法移送偵辦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惟在其停止記分
處分後並無再違反紀之行為,自不得對同一行為因其判刑確定予
以降級或撤銷原處遇。復請 查照。
說明:復七十三年二月廿二日中監教第一二九九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