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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係賦予人民臨時建築使用土地權利之行
政命令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3.03.28. (73)法律字第3414號
發文日期:民國73年3月28日
一、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
法」係賦予人民臨時建築使用土地權利之行政命令,且其後之修正規定亦係有利於人
民,則該辦法第三條增列之項目,若於該辦法修正前(六十四年)已由地方政府核准
使用在案,似可不必再依該辦法第七條規定重行申領臨時建築許可證。
二、又上開增列之項目既同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似仍有同辦法第十條之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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