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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係賦予人民臨時建築使用土地權利之行 政命令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3.03.28. (73)法律字第3414號
    發文日期:民國73年3月28日
     一、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
       法」係賦予人民臨時建築使用土地權利之行政命令,且其後之修正規定亦係有利於人
       民,則該辦法第三條增列之項目,若於該辦法修正前(六十四年)已由地方政府核准
       使用在案,似可不必再依該辦法第七條規定重行申領臨時建築許可證。
     二、又上開增列之項目既同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似仍有同辦法第十條之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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