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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取締違法魚塭,無須經公告程序,即可依行政法強制執行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3.04.24. (73)法律字第4365號
    發文日期:民國73年4月24日
     一、關於高雄、屏東縣政府公告取締違法魚塭,依水利法及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並無必
       需公告處理之程序,如係依行政執行法第二條為間接強制處分,且為代執行前之告戒
       ,亦僅得拘束該次作業之執行,均無公告效力時間限制或消滅時效等問題。
     二、違法魚塭經依法公告且已拆除,復在原地重圍魚塭,是否需再經公告始可執行折除乙
       節,如所謂強制拆除魚塭係依行政執行法第二條所為之代執行,除有同條第二項但書
       規定之情形者外,則再執行拆除似仍應踐行書面預為告戒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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