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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收入之罰金、罰鍰或沒收、沒入之財物及賠償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
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3.09.29. (73)法律字第11520號
發文日期:民國73年9月29日
查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依法收入之罰金、罰鍰或沒收、沒入之財物及賠償之收
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本案新聞局依法沒入之「第四頻道
」視廳器材,似無其他法律規定得逕行撥贈其他機關、部隊或另為處理,依照首開法條,應
予歸入國庫。至是否變賣或價撥陸軍部隊而將所得價款繳庫,或於歸入國庫後另為處理,宜
由主管機關循法定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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