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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者,其徒刑之執行,應自該栽定確定之日起算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6.12.10. (76)法檢字第14424號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2月10日
按法院依戡亂時期竊盜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者,
其徒刑之執行,應自該栽定確定之日起算,業經前開執行業務研討會研議獲致結論,並經本
部檢察司審查同意。嗣後此類案件,應依前開結論辦理,前司法行政部四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臺49令刑(二)字第一七四三號令不再適用。至於業經依前此見解,自提解之日起算執行徒
刑期間,且現仍於該罪執行中之案件,本部已另通函所屬各監獄查報通知原執行檢察處指揮
官更換執行指揮書,自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裁定確定之日起算其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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