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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執行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累進處遇累犯認定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7.02.06. (77)法監字第2581號
    發文日期:民國77年2月6日
    主旨:貴監函請釋示執行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累進處遇累犯認定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
    說明:
     一、復七十七年一月十八日北監中調字第二三八號函。
     二、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二項:「稱累犯者,指合於刑法第四十七條之
       規定者而言。」同條第三項:「在執行中發覺為累犯或累犯次數有誤者,自發覺之月
       起更正其責任分數。」對於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之累進處遇,累犯及犯次之認定,亦應
       本上開規定,根據法院判決及高檢處之前科刑案紀錄所載,予以查證認定,若警總移
       送之計分總表未按此規定辦理,應自發覺之月起更正其責任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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