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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考試及格資格是否牴觸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之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7.09.05. (77)法律字第14996號
    發文日期:民國77年9月5日
     一、陳員考試及格資格是否牴觸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二款:「曾服公務有侵占公
       有財物或收受賄賂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乙節,查司法院民國四十五年十一月二日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十六號解釋(詳如附件)所稱為他項消極資格之考試法第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所列情事,係謂:「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不得應任何考
       試。惟陳員於七十二年參加電信特考時,前開消極資格之要件已有不同的規定,依陳
       員應考當時有效之考試法(五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七十五年廢止)第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曾服公務,有侵占公有財物或收受賄賂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不得應考,此與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相同。經核其前後法律所定之
       要件,既非相同,似無上開解釋中督於應考限制條件之適用。
     二、陳員考試及格資格是否牴觸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三款:「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乙節,按褫奪公權係屬從刑,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
       項)。查本件主刑業經法院宣告緩刑,從刑(即宣告之褫奪公權)自亦隨而緩其執行
       。故陳員於緩刑期間應考,與上開法條涵義褫奪公權正執行中而尚未復權不同,其考
       試及格資格似未牴觸該條款之規定。
     三、上開意見能否與貴部(銓敘部)現行實務見解配合,請自行卓酌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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