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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教育捐係屬地方稅捐,依租稅法定主義,其徵收之法律依據為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8條之 規定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7.10.01. (71)法律字第16687號
    發文日期:民國77年10月1日
    按教育捐係屬地方稅捐,依租稅法定主義,其徵收之法律依據為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之
    規定。民國六十八年五月廿三日總統令公布之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政
    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財源如左....三、省市
    政府就省(市)、縣(市)地方稅部分,在稅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限額內籌措財源,逕
    報行政院核定實施,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之限制。」依此規定,省(市
    )、縣(市)需否附征收育朝,由省(市)政府逕報行政院核定實施。財政收支劃分法嗣雖
    於民國七十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第十八條為:「各級政府對他級或同級政府之稅課,不
    得重徵或附加。但直轄市、縣(市)(局)為籌措教育科學文化支出財源,得報經行政院核
    准,在第十六條所列縣(市)(局)稅課中不超過原稅捐率之百分之三十徵收地方教育捐。
    」惟依該條文修正說明即謂:「為便於寬籌九年國民教育經費,並配合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
    之規定,取消原規定徵收地方教育捐之限制,以資一致。」(立法院公報第六十九卷第一0
    五期第九十七頁參照)並未幹除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適用;且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既
    係就財政收支劃分事項所柛之特別規定,似應優先適用,當無疑義。」臺灣省政府建請自七
    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授權由縣市政府自行考量決定後由省府轉陳行政院核定辦理,與國民教
    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並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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