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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刑事判決書向該管鄰長送達,由鄰長收受判決書正本,是否為合法送達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7.11.16. (77)法檢字第19942號
    發文日期:民國77年11月16日
    關於刑事判決書向該管鄰長送達,由鄰長收受判決書正本,是否為合法送達一案,核復如左
    :刑事判決書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向該管鄰長送達
    ,是否為合法送達?應以「鄰」是否為地方自治機關為斷。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
    定之自治機關,依郵務機關送達文書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係指縣轄市之市公所,鄉、鎮
    、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辦有保甲地方,保視為村里。若將自治機關之範圍擴大至「鄰」
    ,依現行法令,尚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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