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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有財產法施行後,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所管之國有財產,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
合國有財產法規定者,應改依國有財產法辦理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8.08.17. (78)法律字第14665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8月17日
本案如採財政部會商結論辦理,固可尊重監察院之意見,惟查國有財產法自民國五十八年一
月二十七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同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前段既已明確規定「本法施行後,中
央及地方各機關所管之國有財產,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合本法規定者,應改依本法
辦理」。因此本部建議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宜與私立臺南市○○商工職業學校依有關規定儘量
協商訂立承租或承購等契約,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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