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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地方稅附徵收育捐究應適用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抑依財政部收支劃分
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2.09.27. (82)法律決字第203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9月27日 關於地方稅附徵收育捐究應適用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抑依財政部收支劃分
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疑義乙案,本部曾於七十七年十月一日以法七十七律字第一
六六八七號就上開法律適用疑義函復貴部(財政部)在案,本案仍請參考本部上開函說明二
之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