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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3.02.08. (83)法律字第03032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2月8日
訴願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依同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上揭規定準用於再訴願)訴願決定或再訴願定亦為行政處分之一
種,凡屬有效成立之行政處分(訴願決定或再訴願決定),各機關即應受其拘事(林紀東著
,訴願及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至六十八頁;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第一九一頁參照)。
本件訴願人房○○因不服軍職年資採計提敘薪級未獲追溯自七十八年八月一日生效,業經向
貴部(教育部)提起再訴願決定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確定,其再訴願決定硍該事件,自有
其拘束力。至於其他案例縱有相似之事實,似非該再訴願決定效力所及。惟原處分機關如認
卞○一案之退休行政處分(八十二年二月一日退休生效),確有相類之違誤,為維護當事人
之權益,自得本於職權撤銷,另為適法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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