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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評議會並非法定之機關,僅屬具有諮商性質之任務編組,其所作成之評議書,尚須經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採行,並通知關係人及學校,始有行政上之拘束力,故其所作成之決議,
應無強制性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3.02.15. (83)法律字第03258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2月15日
一、教師申訴評議員會係根據貴部(教育部)所頒「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暫行設置要點」
而設置,依其規定該評議會並非法定之機關,僅屬具有諮商性質之任務編組,其所作
成之評議書,尚須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採行,並通知關係人及學校,始有行政上之
拘束力,故其所作成之決議,應無強制性。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通知董事會解除校長之職務
,如通知之內容明確符合訴願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時,性質上為
行政處分,除有無效之原因外,應具有行政上之拘束力,私立學校或董事會如對該行
政處分不服時,應循行政救濟程序補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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