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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肅立廉明,避免遭受物議,爾後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應避免處理與犯
罪無涉之財務罰鍰案件,俾免引起檢察官為獎金而辦案之誤會,請照辦。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3.11.7. 法83檢決字第241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3年11月7日
主旨:為肅立廉明,避免遭受物議,爾後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應避免處理與犯
罪無涉之財務罰鍰案件,俾免引起檢察官為獎金而辦案之誤會,請照辦。並轉行。
說明:
一、立法院司法、財政委員會於八十三年六月九日審查「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時,詢
以公務員執行公務,理所當然,不應以獎金鼓勵,主張廢除核條例。惟在該條例廢止
前,為貫澈檢察官追訴犯罪之職責,肅立廉明,檢察官應避免處理與犯罪無涉之財務
罰鍰案件,而遭受為獎金辦案之物議。
二、本部已另函財政部爾後對檢察官偵辦走私或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刑事案件時,舉發之財
務罰鍰案件,請勿將檢察機關列為「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所定之協助查緝
機關。(法務部83.11.7.法83檢決字第二四一五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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