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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訴願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之「專家」,揆諸立法意旨,係指具備專業知識經驗,能俾利 訴願決定臻於客觀公正,避免訴願委員會流於形式無法發揮行政救濟自我省察功能之人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4.06.07. (84)法律決字第13079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6月7日
    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訴願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將原規定之「組成人員以熟
    諳法令者為原則」修正為「組成人員以熟諳法令者為原則,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
    不得少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一」,揆其立法意旨,在於借重學者專家之專業知識經
    驗,俾利訴願決定臻於客觀公正,以免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成員均為行政機關之人員而流於形
    式,致無法發揮行政救濟自我省察之功能,而損害人民權益 (立法院第二屆第二會期法制
    委員會第十四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委員發言要旨,立法院公報八十三卷第九期第一二九頁至
    一三三頁;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訴願法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參照) 。故該
    條所稱「專家」,似宜勘酌上揭立法意旨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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