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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署陳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釋示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
所規定之受理報告單位究何所指」之研究意見一案,核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85.6.1. 法85檢字第1322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6月1日
主旨:貴署陳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釋示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
所規定之受理報告單位究何所指」之研究意見一案,核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八十五年五月十日檢仁文洽字第五三二三號函。
二、貴署研究意見(一)部分,經核並無不合,准予備查。研究意見(二)部分後段請修
正為「......受理報告之單位應即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
規定照會其他得受理報告之單位。研究意見(三)部分之結論請修正為「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所定之受理報告單位,係指當地主管機關或法務部與內政部指
定所屬機關依『檢警專責任務編組』方式成立之單位,而且有關人員向『當地主管機
關或第六條所定單位(即檢警專責任務編組)』中之任何一單位報告即可。」(法務
部85.6.1. 法85檢字第一三二二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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