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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臺北縣政府建議「無他殺嫌疑之無名屍體可以火化,以減少地方政府收埋之困難
」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5.8.22. 法85檢字第2150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8月22日
主旨:關於臺北縣政府建議「無他殺嫌疑之無名屍體可以火化,以減少地方政府收埋之困難
」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檢察司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法85檢字第0八七九號函諒達。二、關於無他殺嫌
疑無名屍體之處理,為求一致且適法,本部已於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以法85檢決字第
一八一二六號函內政部,檢送本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相驗屍體之相關意見,
其中一項建議即係建請該部統一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處理無名屍體辦法之規定,
且提高其位階。
三、至無他殺嫌疑無名屍體之處理,據行政院衛生署表示仍應適用解剖屍體條例第三條,
處理無親屬請領之屍體相關規定。至於該條例所稱之「收埋」,如符合火化之要件,
以火化方式為之,該署亦表同意。故無他殺嫌疑無名屍體之處理,以採下列措施為當
:
(一)如屍體尚屬完整或未腐敗至無法大體解剖之程度,地檢署相驗時,應詳戴死者體
質、特徵、死因後,函請各地區遺體處理單位協助遺體之保存,若逾一個月之公
告期限後,仍無人出面認領者,可送各醫學院實施解剖。惟剖後,遺體火化前,
應採取上、下顎、長骨一根及身體部分殘骸,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法醫中心保
存,以供日後比對、鑑定之用。如此既可節省屍體冰存之昂費用及了解確切死因
,復可避免日後難以比對之困擾。
(二)若屍體已不完整或腐敗至不能施予大體解剖,為免肉眼之判斷有誤,於公告一星
期後(屍體已腐敗,公告期間自不宜過長),仍無人認領者,即應送請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法醫中心解剖,鑑定,一如(一)之方式,留取上、下顎、長骨及部
分殘骸後,再將遺體交由地方政府火化。(法務部85.8.22.法85檢字第二一五0
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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