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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有關工作物沒收之執行經費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6.01.28. 八十六年度法檢決字第281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1月28日
    主旨:貴署所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有關工作物沒收
       之執行經費請求釋疑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復貴署八十五年十二月四日檢仁紀列字第二五八一九號函。
     二、按行政機關為發揮其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程
       序法草案第十九條參照–附件一),本件雲林縣政府於接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請求協助執行沒收時雖表示相關執行費用由拍賣所得費用扺付,並未要求該署支付,
       惟衡諸情理,亦無由協助執行沒收之機關雲林縣政府支應之理。本案執行相關費用,
       以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負擔為宜,其理由如后:
      (一)行政程序法草案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行政協助所需費用,由請求協助機關負擔
         之,......」(請參照附件一)。
      (二)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各級政府事務委託他級或同級政府辦理者,其
         經費由委託機關負擔。」
      (三)德國一九九二年行政程序法第八條亦規定請求之官署應依請求,償還該項墊付之
         費用。(附件二)
     三、本案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賡續進行招標手續,並另洽詢其他檢察機關類似狀
       況之處理方式,若仍無法解決,可層報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以支應拆除所需
       費用,俟該拆除件完成拍賣後,所得之款再行解繳國庫。
     四、檢還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
       偵字第三八二七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七號、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執他字第一四0四號等卷共四宗。(法務部86.01.28. 八十六年
       度法檢決字第二八一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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