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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縣居民鄭○月女土申請其次子鄭○峰改姓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6.11.20. 八十六年度法律字第3885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11月20日
    主旨:關於臺北縣居民鄭○月女土申請其次子鄭○峰改姓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臺(86)內戶字八六0五三九四號函。
     二、查身分行為首重安定,子女稱姓乃身分行為之一環,是以現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關於嫁娶婚、招贅婚子女姓氏約定之規定,實務與學說向認,其有時間之限制,即最
       遲應於申請子女出生登記時為之:如已辦畢出生登記,欲再申請改姓者,則非合於姓
       名條例第五條或第七條之規定,不得為之(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親屬法」第三
       八四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民法親屬新論」第二五三頁,本部八十六年
       二月二十一日法86律決字第0五0三六號函參照。)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
       項,雖賦予七十四年民法修正前無法約定子女從母姓者,於修法後一年內有為子女改
       姓之機會,惟但書則將「已成年或已結婚」之子女排除在外,亦係以維護「姓氏之安
       定」為考量。
     三、本件鄭○月女士係於日據時期昭和十一年(民國二十五年)夫林○堂死亡後,復在昭
       和十六年(民國三十年)於夫(林)家招鄭○標入贅。其招婚合約雖約定:招婚期間
       自昭和十六年(民國三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至昭和二十四年(民國三十八年)十一月
       十二日;生育男女之時,長之男女歸與鄭家,次之男女還與林家。惟民國三十七年次
       子鄭○露(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日改名鄭○鋒)出生後,卻始終從父姓「鄭」而未從
       「林」姓;且目前其已年近五十,並育有三名子女。今鄭○月女士以日據時期招婚合
       約為憑,欲申請次子鄭○露(即鄭○峰)改從「林」姓。參酌首開意旨及鄭君出生從
       「鄭」姓之時,招家與鄭○月女士均無爭議,其是否已有變更招婚合約約定之意:縱
       無變更之意,其怠於主張該子依約應從「林」姓已近五十年,是否仍應予保障:非無
       疑義等情,似以否准當事人所請為宜。惟如本案姓氏對於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有所影
       響,則似宜循訴訟途逕解決。(法務部86.11.20. 八十六年度法律字第三八八五一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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