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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遺屬受領撫慰金之順序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6.11.20. (86)法律司字第000435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11月20日
一、草案第五條第一項有關遺屬受領撫慰金之順序,依說明係參考民法第一百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遺產繼承順序而為規定。依民法上開規定,配偶之繼承順序
係容他的,得與其他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且繼承比例各有不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
十四條);惟依草案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文義觀之,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列為第
一順序受領人,未能顯示配偶得與其他順序繼承人共同受領之意旨,與民法上開規定
不同,且就各順序受領人之受領比例亦未明定。故草案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意旨如何
,宜先釐清。如其規定之撫慰金受領順序之比例確係擬完全依民法繼承編上開規定者
,建議將其修正為「....其受領撫慰金之順序及比例,依民法繼承編遺產繼承之規定
定之。」反之,如與民法上開規定不同者,建議刪除說明欄中「參考民法第一千一百
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等字,另為詳細說明。二、草案第八條有關請
求權時效之規定,建議參考「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十三條、「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十二條及「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但書規定,增訂「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
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俾確
實保障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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