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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身分認定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86.11.27. (86)陸港字第8616643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11月27日
主旨:有關香港居民身分認定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部八十六年十一月廿四日台(86)內地字第八六一一四九五號函辦理。
二、查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
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外之旅行證照者」。準此,本
條例所稱香港居民,必須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且除了可持有英國國民(海外)
護照或香港護照外,不得持有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案內張○珍為印尼國籍,
持印尼護照,則不屬本條例所稱之香港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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