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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疑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7.02.17. (87)法律字第002423號
    發文日期:民國87年2月17日
    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判處徒刑人員,經依法赦免、減刑、緩刑、假釋後
    ,其禁役者,如實際執行徒刑期間不滿四年時,免除禁役。本件外國之裁判及執行僅為一種
    事實,其經我國法院判決部分,因受免刑之宣告,實際未執行徒刑,如該員尚在役齡,應可
    予以徵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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