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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訴願決定確定之拘束範圍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87.07.07. 臺87規字第33994號
    發文日期:民國87年7月7日
    主旨:貴會(財團法人二○○事件紀念基金會)函請釋訴願決定確定之拘束範圍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87年 5月18日(87) 228守字第 00462號函。
     二、按訴願法第24條(現行法第95條)固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
       關係機關之效力。惟依司法院院字第1557號解釋,訴願、再訴願,均為人民之權利或
       利益因機關之違法或不當處分致受損害而設之救濟方法,苟原處分、原決定或再訴願
       機關,於訴願、再訴願之決定確定後,發現錯誤或因有他種情形,而撤銷原處分另為
       新處分,倘於訴願人、再訴願人之權利或利益並不因之而受何損害,自可本其行政權
       或監督權之作用另為處置,不在該條應受拘束之範圍。參照上開解釋之意旨,本院訴
       願之決定確定後,申請人就同一事件,主張原先未主張之事實,並追加證據,向原處
       分機關提出申請,要求重新審查時,基於保障申請人之權益,原處分機關似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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