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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訴願答辯案件研考單位是否列管疑義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 88.01.28. (88)府經研服字第145231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1月28日
主旨:省府函頒廢止「臺灣省政府訴願決定撤銷重核案件追蹤管制作業規定」後,有關訴願
答辯案件,應請受理訴願機關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本於職權依法審慎辦理,研考單位不
予列管,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府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八八府畫管字第九五四一號函辦理。二、有關訴願答辯
案件研考單位是否列管疑義案,查依新修正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原行政處分
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
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訴願答辯案件應由受理訴願機關及原行政處分機關各
本於職權依法審慎辦理,本府並未要求各級研考單位應對訴願答辯案件予以列管。
三、訴願案件為準司法案件,無論案件性質、管制原則、辦理時限、時效計算、收發文件
管制等,均與一般公文有所不同,行政院七十四年十二月頒「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
」第七十一條規定「訴願案件應依訴願法之有關規定辦理」,本省各機關處理訴願案
件(含訴願答辯、訴願撤銷重核),均應本於職權依訴願法有關規定審慎辦理,研考
單位不再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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