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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會會員因妨害投票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個月,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二年,是否
應依農會法有關規定出會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8.04.06(88)法律字第036729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4月6日
主旨:關於函詢台南市農會會員 (現任理事) 蔡君因妨害投票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一個月,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二年,是否應依農會法有關規定出會疑義乙案,本部意
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七年九月廿二日台 (87) 內社字第八七三一○三三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左:
(一)查農會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所定農會會員之消極資格,
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第八款關於候選人消極資格規定之體例相同,
而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八十四號所針對解釋之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第二款:「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所定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原因之體例有
異。
(二)本案台南市農會會員 (現任埋事) 蔡君因妨害投票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一個月,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二年,是否應依農會法有關規定出會之疑義案,涉
及其禠奪公權應自何時起算,請參酌本部七十五年六月六日法 75 檢字第六七九
九函釋意旨,本於職權認定之。
(三)檢附本部前開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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