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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未經許可非法承攬保全業務,保全業法及商業登記法均有相關處罰規定,有無「一事不
二罰」原則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8.08.13.(88)法律字第028749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8月13日
主旨:關於貴部函詢未經許可非法承攬保全業務,保全業法及商業登記法均有相關處罰規定
,有無「一事不二罰」原則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經 (八八) 商字第八八二○四四一○號函。
二、按保全業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許可或已經撤銷許可而仍經營保全業務者,應勒令
歇業,並得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觀其意旨,似在處罰未經許可
而經營保全業務之業者,處罰對象可能包括自然人、事業體,且該事業體並不以商業
登記為限:至於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係對於商業負責人違反同法第八條第三
項規定,即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所為之處罰,且以自然人為限。準此,除兩
法之主管機關不同,其立法意旨、規範內容、處罰之性質與對象,似皆有不同。是以
如違法經營保全業務者,似應依保全業法及商業登記法之處罰規定,分別處罰,而無
「一事不二罰」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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