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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受刑人撤銷假釋殘餘刑期如適用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該餘刑期及他刑之累
進處遇究如何辦理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8.10.19. (88)法矯字第001308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10月19日
主旨:貴監函請釋示受刑人撤銷假釋殘餘刑期如適用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該餘
刑期及他刑之累進處遇究如何辦理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八十八年九月十日(88)宜監澄教字第三六九七號函。
二、依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撤
銷假釋殘餘刑期與他刑並不適用合併計算刑期執行及合併刑期定責任分數規定,故前
後二刑期仍應分別予以編級,為後編級之刑期得不經調查,沿用前已編級之調查資料
,辦理編級後考核記分。
三、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係
監獄管理人員依其平日實際情形考核記分,嗣由累進處遇審查會覆核,監務委員會審
查。故前後二刑期銜接不足月部分是否考核記分,執行監獄應依職權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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