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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辦理科技財團法人申請許可相關事宜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9.12.20. (89)法律字第046245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主旨:關於行政程序法於明 (九十) 年元月一日施行後,貴會如何辦理科技財團法人申
請許可相關事宜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八九) 臺會綜三字第○○四八○四三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同法
第六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另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亦
明定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法規命令須有法律授權,否則依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得法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自由與權利之法規命令無效。準此
, 貴會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因無法律明
確授權,且其內容不乏涉及人民權利及義務之事項,與前述法律保留原則不合,於明
(九十) 年元月一日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本應不得再予援用;惟因立法院甫於本
(八十九) 年十二月八日三讀通過增訂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修正,故 貴會
仍得本於主管機關之職權,繼續依民法第五十九條等規定及前揭準則就科技財團法人
設立申請許可案件為准駁之處分,惟應注意踐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予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另本部為因應明 (九十) 年元月一日行政程序法施行後,現行各部會訂定之財團
法人監督準則 (職權命令) 應如何配合修正之問題,業於本 (八十九) 年十
二月八日以法八十九律字第○○○五四一號函檢送檢討修正原則供各主管機關參考,
併此敘明。
四、檢附前揭函及附件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影本各乙份
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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