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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人民團體於解散後其剩餘財產可否免稅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66.9.23.台內社字第75328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6年9月23日 准財政部函復,各級人民團體,於章程內規定於組織解散後,其剩餘財產不以任何方式歸屬
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者,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三款規定免徵所得稅要件之一,至是否免徵
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一節,除土地增值稅現行法規尚無免稅規定外,應依房屋稅條
例第十五條、及土地賦稅減免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內政部66.9.23.臺內社字第七五
三二八九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