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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適用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0.01.05. (90)法律決字第048748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月5日
主旨: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八九北府法規字第四八七九八七號函。
二、按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增訂公布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
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
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並不包括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自治規
則及委辦規則,合先敘明。
三、另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仍請參考本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法八十九
律決字第○○○二五八號函所附「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辦理
。至於函詢依法定職權訂定之自治規則及委辦原則,是否須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檢討
修正,抑或俟地方制度法有關條文修正公布後再配合檢討修正乙節,因涉地方制度法
之適用疑義, 貴府既已函詢該法主管機關內政部表示意見在案,宜請參考該部意見
辦理。
四、檢附本部前開函所附「行政程序法各條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乙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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