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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使用「規程」雖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用語,惟核其內容並無對外效力,性
質上屬行政規則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90.02.06. (90)法律字第004852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6日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
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
抽象之規定,包括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
定在內(同條第二項第一款參照)。
本件依來函所附組織規程草案所示,貴會(行政院研考會)法規委員會之組成,委員部分,
除學者、專家外,係由機關高級人員兼任,且為無給職,而業務及工作人員,則均由機關法
定員額內派充之,屬依實際業務需要而設立之任務性編組,核與上揭規定尚無不合,亦未違
反法律保留之原則。至法規名稱使用「規程」雖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用語,惟核其
內容並無對外效力,性質上屬行政規則,併予敘明。(法務部90.02.06. (90)法律字第0
0四八五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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