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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銓敘部擬於法規命令中再授權訂定命令是否為妥適之法制作業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0.05.03. (90)法律字第009030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5月3日
一、查行政程序法對於法規命令之名稱,固未具體明定,惟行政機關於訂定法規命令時,
仍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之規定辦理。故有關
貴部 (銓敘部) 來函說明四提及擬於法規命令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中再授權訂定命令 (辦法) ,似非委適之法制作業。
二、按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另公教人員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其管理及運用要點
,由主管機關訂定之。」依上開規定所訂定之「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要點
」,係屬行政規則之性質,並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如欲將上開要點提升為法
規命令之位階,除應考量有以法規命令規定之必要性外,並應於法律中明定其授權依
據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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