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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警察機關實施臨檢查察,對於各行業有違反商業登記法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情事者 ,有無對其負責人為調查證據及製作筆錄之權限乙節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0.05.31. (90)法律字第017522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5月31日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剝奪人民自由或
       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 已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者。 (二) 決定
       舉行聽證者。 (三) 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 (四) 有第一百零三條各
       款所定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者。其中所稱「已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
       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係指依法有調查權限之機關依該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
       人陳述意見而言,並不以裁罰機關通知陳述意見為限。又此項調查亦得依行政程序法
       第十九條規定請求其他機關協助。合先敘明。
     二、次查警察法第二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
       危害,促進人民福利。」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警察勤務方式如左:………
       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
       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又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行
       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關於警察機關實施臨檢查察
       ,對於各行業有違反商業登記法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情事者,有無對其負責人為
       調查證據及製作筆錄之權限乙節,事涉相關法律有關權限規定之解釋問題,宜由主管
       機關自行審認之。必要時,宜召開會議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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