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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原處分機關所為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機關撤銷後,得否依訴願法第97條規定向訴願決定
機關申請再審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行政院秘書長 90.07.19. 臺90訴字第043850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19日
主旨:所詢原處分機關所為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機關撤銷後,得否依訴願法第97條規定向訴
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彰化縣政府)90年 7月 4日90彰府法訴字第103277號致本院秘書處函。
二、訴願法第97條第 1項明定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
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原行政處分機關並不在得申請再審之列。同法第95條及
第96條復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原行政處
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原行政處分機
關所為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機關撤銷後,既應受該訴願決定效力之拘束,自不得對之
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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