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關於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八十三條及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辦理勘測劃 定公告河川區域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五款規定「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 ,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而得不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疑義乙案,因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是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應就具體個案判斷,宜請 貴部本於權責自行審認之。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0.09.12. 法九十律字第0296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9月12日
    主旨:關於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八十三條及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辦理勘測劃
       定公告河川區域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五款規定「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
       ,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而得不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疑義乙案,因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是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應就具體個案判斷,宜請
       貴部本於權責自行審認之。請 查照。
    說明:復 貴部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經(九0)水利字第0九0二0二0四八四0號函。(
       法務部90.09.12. 法九十律字第0二九六00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