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主旨:關於苗栗縣政府為已故陸軍二兵謝○宗家屬陳情從寬認定軍人身分,並予撫卹乙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0.09.14. (90)法律字第03191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9月14日
主旨:關於苗栗縣政府為已故陸軍二兵謝○宗家屬陳情從寬認定軍人身分,並予撫卹乙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二、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條第一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
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另同法第一百
十條第一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依送
達......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準此,行政處分係以書面方式為之者,除法律另有
規定者外,原則上須經合法送達後(發生外在效力),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
(即內在效力),合先敘明。
三、又查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依本法規定為之。」次按兵役法施行法第十三條規定:「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
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停役者,自核定停役日起,不得算入現役期間內。」上開兵役法
施行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是否屬「停役」生效之特別規定,宜由權責主管機關自行審
酌之。另依來函所述,謝員於停役令送達前即已辦妥離職手續離職,其辦理離職之相
關法令為何?謝員所簽之「切結書」有何意義?辦妥離職後發生何種效力?均未敘明
。是以本件謝員之停役令究是否須合法送達後始發生效力?辦妥離職手續後是否仍具
有軍人身分?仍請貴室本於權責衡酌之。(法務部 90.09.14.(90)法律字第0三一
九一二號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