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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關於苗栗縣政府為已故陸軍二兵謝○宗家屬陳情從寬認定軍人身分,並予撫卹乙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0.09.14. (90)法律字第03191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9月14日
    主旨:關於苗栗縣政府為已故陸軍二兵謝○宗家屬陳情從寬認定軍人身分,並予撫卹乙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二、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條第一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
       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另同法第一百
       十條第一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依送
       達......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準此,行政處分係以書面方式為之者,除法律另有
       規定者外,原則上須經合法送達後(發生外在效力),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
       (即內在效力),合先敘明。
     三、又查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依本法規定為之。」次按兵役法施行法第十三條規定:「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
       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停役者,自核定停役日起,不得算入現役期間內。」上開兵役法
       施行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是否屬「停役」生效之特別規定,宜由權責主管機關自行審
       酌之。另依來函所述,謝員於停役令送達前即已辦妥離職手續離職,其辦理離職之相
       關法令為何?謝員所簽之「切結書」有何意義?辦妥離職後發生何種效力?均未敘明
       。是以本件謝員之停役令究是否須合法送達後始發生效力?辦妥離職手續後是否仍具
       有軍人身分?仍請貴室本於權責衡酌之。(法務部 90.09.14.(90)法律字第0三一
       九一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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