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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端等所詢訴願法第51條第 2款規定適用疑義一事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90.10.17. 臺90訴字第059461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主旨:臺端等所詢訴願法第51條第 2款規定適用疑義一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端等90年10月 3日陳情書。
     二、按訴願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係訴願法第51條第 2款明定受理訴願機關應拒絕請求
       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之一,而訴願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之範圍,除包
       括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1條第 1項「訴願事件經答
       辯完備,並踐行本法規定之審理程序後,承辦人員應即擬具處理意見連同卷證,送由
       訴願會全體委員或 3人以上分組委員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
       法規後,核提審查意見,供審議之準備。」所指承辦人員擬具之處理意見、審員之審
       查意見等文書,暨審議程序所製作之會議紀錄在內。其他是否屬訴願決定之準備或審
       議文件,仍宜由行政機關就具體個案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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