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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姓名條例第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90.12.31. (90)法律字第04745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主旨:關於姓名條例第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二、按民法有關子女稱姓、認領及收養制度,除有延續宗祠、傳宗接代之目的外,尚有保
護子女及被收養者身分上及財產上之權利等目的。然查,國民如有姓名條例(以下簡
稱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即不得申請更改姓名,且無一定期間之限制;
而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復將本條例第十二條「更改姓名」擴張解釋包括同條例第
六條之「改性」,此不但解釋上易生疑義,亦將與民法前開制度之效力有所違背(本
部前於研商「姓名條例修正草案及其施行細則草案」會議時曾提出上開意見,惟未獲
採納)。況針對國民有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限制其終身不得改姓而影響
其依法改姓之權利,有無違反憲法保護人格權之意旨?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均非無疑
義。本件有關姓名條例第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一條適用疑義乙案,仍請貴部本於
權責審認之。(法務部 90.12.31.(90)法律字第0四七四五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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