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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擬將規範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事項之規定,由要點提昇位階訂定職 權命令,是否妥適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1.04.08. 法律字第0910012050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4月8日
    主旨:關於貴會擬將規範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事項之規定,由要點提昇位階訂定職權命令
       ,是否妥適疑義乙案,類似疑義前經本部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以法律字第0九一
       000六七一七號函復貴會在案,本件請依參酌本部上開函復意旨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勞法字第0九一00一四三六八號函。
     二、檢附如主旨所揭函影本一份供參。
     三、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邱銘堂、(0二)二三一四六八七一分機二0九四。
       附件:法務部函
       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律字第0九一000六七一七號
    主旨:關於貴會訂定發布職權命令性質之相關規則或辦法,事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疑義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勞法字第0九一000六八八0號函。二、查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所定之「職權
       命令」無論就本法之規定、因應多元化之行政實務、現行相關法制之配套措施、目前
       法制逐趨完備之情形與現行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等層面而言,宜有保留之必要,業經
       本部研提意見報奉行政院核定同意在案。另本法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增訂公布
       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過渡條款,在於督促行政機關對於現行實務上職權命令涉及人
       民權利義務而具對外效力者,應儘速檢討提昇以法律規定、或於法律中增列授權訂定
       之依據。又該條所稱之「命令」並不限於職權命令,尚包括法規命令在內。申言之,
       職權命令及無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例如概括授權之施行細則)規範內容涉及人
       民之權利義務者,均有其適用。至於僅具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而非直接對外發生
       法規範效力者,則應檢討廢止,另訂行政規則替代之,以符實際需求(本部九十年二
       月十五日法九十律字第00三六九一號函參照)。
     三、本件貴會來函所述「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等如其內容係規範給付行政事項,而其
       補助金額有限,並編列預算支應,既無限制人民權利情事,亦非屬涉及公共利益之重
       大事項,原則上尚無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故如原已訂有行政規則,似
       無須改以職權命令方式訂之。至於規範內容是否屬給付行政事項及有無涉及法律保留
       事項,請本於職權依上所述就其規範內容個別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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