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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詢「訴願法第33條第 1項第 3款『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應具備資格為何疑義」 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91.04.15. 院臺規字第0910017114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4月15日
    主旨:所詢「訴願法第33條第 1項第 3款『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應具備資格為何
       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依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91年 4月 1日(91)廳行 1字第 08587號書函轉臺端91年
        3月14日申請書影本辦理。
     二、查訴願法第 1章第 1節定為訴願事件,其中第 1條及第 2條對於人民得提起訴願之情
       形定有明文,是人民提起之訴願,究屬何種訴願事件,係視其不服行政處分或依法申
       請案件之不作為而為區別,訴願法並未就訴願事件之種類特予明文規定。
     三、查訴願法第33條第 1項第 3款所定「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係指對於該訴願
       事件所涉法令或訴願標的有關事項,具有專業之研究或一定程度之認知。例如學者、
       專家。至是否具相關專業知識之認定,依同條第 2項:「前項第 3款至第 5款之訴願
       代理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禁止之,並以書面通知訴願人或參加人。」
       及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條:「訴願代理人資格經受理
       訴願機關審查不符本法第33條第 1項各款規定者,應通知委任人,並副知受任人。」
       規定,應由受理訴願機關本於權責,就相關人員之學、經歷及背景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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