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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關於故空軍少校姜○榮遺族丁○鳳女士是否合於依軍人撫卹條例終身領取撫卹疑義乙 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1.09.18. 法律字第091003455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9月18日
    主旨:關於故空軍少校姜○榮遺族丁○鳳女士是否合於依軍人撫卹條例終身領取撫卹疑義乙
       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二、按訴願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
       應依訴願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本件既經貴部訴願
       委員會訴願決定(來函所述行政訴訟,係屬誤認)撤銷原處分在案,自宜依上開規定
       辦理,合先敘明。
     三、次依現行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撫卹案,仍依
       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本件撫卹案依來函資料所示,係發生於民國六十一年,自
       應適用五十六年五月一日修正公布之軍人撫卹條例。而當時之軍人撫卹條例第十六條
       規定:「軍人作戰死亡後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撫金,給與年限規定如左:一、作戰
       死亡給與二十年。......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遺族,如為獨子之父母,或無子之寡
       妻,得給與終身。」,上開規定所稱「無子之寡妻」,文義已甚明確,本件是否符合
       ,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四、又依上開當時之軍人撫卹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給
       與終身」觀之,縱具備該項規定之要件,是否給與終身年撫金,似屬主管機關於作成
       核定給卹之行政處分時之裁量權。本件據以來函說明一所述,民國六十一年既經核定
       給卹二十年,似已考量排除給與終身年卹金之決定,且該行政處分法定救濟期間已過
       ,已具形式存續力(確定力)。又本件丁女士之請求,參酌案內資料所附貴部訴願決
       定書(九十一年鎔鉑字第0七四號)事實欄所述「其依法向相關單位請求更改撫終身
       」等文字觀之,其本質是否係針對已具形式存續力之行政處分,申請予以變更?是否
       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之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如是,則其申請是否符
       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之要件?蓋必具備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申請
       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要件,始得進一步依軍人撫卹條例有關實體規定判斷是否應變更
       原給卹處分(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參照)。惟事涉具體個案,仍請貴部本於職
       權審酌之。(法務部 91.09.18. 法律字第0九一00三四五五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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