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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關於國內股東將其持有股份信託未予外國人,是否應向貴會申請核准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1.12.06. 法律字第091004613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2月6日
    主旨:關於國內股東將其持有股份信託未予外國人,是否應向貴會申請核准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二、按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同法第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之中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
       力。」另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公司同。」準此,除因法令限制而無權利能力者外
       ,華僑、外國人或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原則上得為信託的受託人。又受託人須接受財產
       權的移轉或處分,信託始能成立,因此,依法不得受該某特定財產權之人,自無法成
       為該財產權的受託人,申言之,外國人在我國原則上雖亦得為信託的受託人,但法令
       對於外國人持有某種財產權設有特別限制規定者,外國人不得為該財產權的受託人。
       是以,本件國內股東擬將股份信託予外國人,是否屬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四條或外國
       人投資條例第四條規定之投資行及相關疑義,請貴會參照前揭說,本於權責審認之。
       如認仍有疑義,因事涉經濟部主管法規之解釋,宜請報該部核釋。(法務部 91.12.0
       6. 法律字第0九一00四六一三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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