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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請釋示貴府(臺南縣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條第 4款將公共設施完竣地區範 圍之勘定,委由各鄉鎮市公所執行案件,其訴願管轄機關應為何機關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92.01.08. 院臺規字第0920080558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月8日
    主旨:所請釋示貴府(臺南縣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條第 4款將公共設施完竣
       地區範圍之勘定,委由各鄉鎮市公所執行案件,其訴願管轄機關應為何機關一案,復
       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91年12月22日府行法字第0910211779號函。
     二、按訴願法第 9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
       所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
       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 4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另地方制度法第 2條第 3款,本法所稱「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
       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
       ,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查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為地方制度法第
       14條所定之地方自治團體,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為地方自治
       機關,分屬不同地方自治團體(不同行政主體),其間並無直接隸屬關係。
     三、次按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條第 4款前段規定,有關縣(市)政府辦理公共設施
       完竣地區範圍之勘定,其業務劃分,原應由縣(市)政府建設局、工務局或農業局(
       科)辦理,惟為因應實際作業需要,縣(市)政府得依同條款後段規定,將上開辦理
       公共設施完竣地區範圍之勘定權限,委由鄉(鎮、市)公所執行,核其性質,應屬地
       方制度法第 2條第 3款所稱之「委辦事項」,則有關該等事件之訴願,自應依訴願法
       前開規定,定其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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